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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说法 | “新版”《著作权法》八个亮点
日期:2021-6-1 14:39:27 阅读次数:1192次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新版”《著作权法》今天就正式施行啦!

       《修改决定》涉及多个规则,本文摘要八个方面进行介绍。包括:著作权主管部门的变化、“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变化、“赔偿损失”的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新动作、“合作作品”规则的变化、法定许可规则的变化、新增“技术措施”规则,以及邻接权之“表演”。
 
 一、著作权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宣传部担当重任
 
        调整著作权“负责”的部门,将原法律规定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现在的“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宣传部)。在“新版”《著作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有变,制“作”者闪亮登场
 
        电影产业在疫情期间遭受重创,属于受疫情影响最为明显的产业之一。“电影作品”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出现如下变化:1、呼应《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获批生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电影作品”)改称“视听作品”;2、著作权归属的“制片者”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已改为由“制作者”享有。在“新版”《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一字之差,规则迥异。
    
 三、“赔偿损失”变化,受实务界关注度高
 
        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次修订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1、在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标准之外,增加“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确定因素之一;2、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增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规定。故意和恶意有时难以区分,而情节严重主要考量行为人的手段及后果等客观情况。3、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在“新版”《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4、引入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制度,当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账簿、资料而侵权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直接确定赔偿数额。
 
 四、集管组织收费争议解决机制确立,尝试推行著作权领域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
 
        目前,我国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称集管组织),他们分别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关于集管组织,本次修订存在以下变化:1、集管组织的性质发生调整:将此前的“非营利性组织”,改为“非营利法人”,明确将集管组织的性质限定为“法人”;2、建立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及争议解决机制。“新版”《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新版”《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五、“合作作品”规则的变化
 
        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在多种作品的创作与运用时,常常引起争议,其中就包括包含词作品、曲作品的歌曲等音乐作品。许多优秀的作品,离不开两名以上作者的通力配合。比如歌曲《真的好想你》,就是由杨湘粤填词、李汉颖谱曲。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如下:
1、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现行规则:⑴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⑵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⑷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增加规定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及除外规则:⑴通过协商一致行使;⑵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①转让、②许可他人专有使用、③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⑶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六、法定许可规则的变化
 
        对著作权的限制,除了“合理使用”等情形,还有知名的法定许可情形,而义务教育场景,是法定许可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修订对此做了如下调整:⑴明确删除“九年制”的限定词,并在涉及的作品种类方面⑵增加“图形作品”,而且⑶明确删去“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规定。
“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与“合理使用”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付酬,法定许可应当向前述权利人支付报酬。    
 
 七、关于“技术措施”在本次修订中的新增内容
 
        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为解决技术措施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本次修订结合美国DMCA(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以及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增加规定:⑴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⑵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①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②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③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同时,以完全归纳方式⑷增加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形,即附条件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①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②阅读障碍者;③执行公务;④安全性能测试;⑤加密或者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郭鹏教授,在2020年5月8日于广州召开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表示,“避开技术措施”的法定例外情形,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尚有很大讨论空间。    
 
 八、邻接权之“表演”与“演员”
 
        近年,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演出、表演话题再度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本次修订新增如下内容:⑴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①职务表演,演员享有②表明身份的权利③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⑵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3)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观看演出,甚至参演剧目等活动,已走进寻常百姓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此次在邻接权部分,增加规定“表演”内容,期待会促进演出产业蓬勃发展。
        除了以上讨论到的八个方面,关于“追续权”、“孤儿作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等内容的立法及适用,疑难复杂,还有待同仁们继续研究。
  
作者简介
 
 
 
赵俊杰 律师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委员会成员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省版权基层工作站(汕头)首批专家库成员
        平素热心社会文化事务,普及法律和知识产权,具有图书馆及社区志愿者经历。担任评审团成员的著述包括《民商法实务精要》系列图书;担任编委会成员的著述包括《岭南知识产权律师行思集》;参与撰写的著述包括《竞争法年度报告》(2018)等。获评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文化法律服务论坛“十大青年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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